企业追偿机制如何建立?
首先,在实务中,债务人的违约通常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导致的,因此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第三者责任限制的条款, 即规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债务人)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由该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之类的条款,这样一旦由于第 三者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按时履约就可以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责任了。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就可以向该第三者进行追偿了。当然,如果因为债权人过错导致损失发生,保证人可以追究债权人的责任;如果是债务人的过错导致损失发生,则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其次,《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保证人求偿。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全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那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也就拥有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