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授权机构是什么?
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指“运用系统方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知识产权有效管理”;而“知识产权制度”则是指由法律确定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则体系。从广义角度解读,作为制度体系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应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知识产权运营机制”等三部分;而从狭义角度解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仅指“知识产权制度”,即有关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在讨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及完善问题时通常只涉及“知识产权制度”问题。
2、《商标审查标准》是商标局制定的指导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工作的部门规章,属于司法实务中的“参考依据”范畴。根据《商标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提供使用证据或其他足以证明申请人拥有该商标权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简称《标审标准》)相关条款规定,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或者具有其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的,均不予核准注册。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系法定事由,商标局作出的被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判断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比对又考虑商品的类似程度和商标的显著性因素;三是要在审查商品与商品之间相区别的同时,考察其与商标标志之间的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文文字商标“大汉玉瓷坊”,引证商标一为中文文字商标“大汉玉杯”,引证商标二为英文标记“DAHAN”及中文文字“玉”。首先,两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均为“大汉玉”;其次,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之中;再者,虽然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排列顺序并不完全相同,但“大汉玉瓷坊”与“大汉玉杯”或者“DAHAN.YU”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感觉较为接近,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