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票分红会质押吗?
不请自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明确一个观点:A股东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D,D支付相应价款的合意成立,是否实际付款以及如何付款不属于本问题的讨论范围。 假设以上合意已经成立且生效,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认定D与A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D据此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问题就在于,D取得A股权的目的在于获得股东权益(分红等)而非实际控制权,那么此时该笔债务的性质应该属于预期利益并非借款。所以此时作为质权的实现方式就存在问题了:以股票质押,出质人仅能对质押财产本身有支配权限,不能对其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收益享有直接支配权限;而作为金钱债权,其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和优先效力,在性质上并不适合作为质押标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不能按时偿还欠款,D不能直接取得A质押的股票用以偿还所欠款项,而只能请求法院变卖、拍卖股票所得款用以清偿。但问题是如果A此时真的已经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也只能对此终结执行程序,D的债权也就此无法得到实现。 这显然不是双方当初订立质押合同时所欲达成的效果。
个人认为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应该是这样: D虽然与A之间因股权转让行为产生了金钱给付义务,但是鉴于其并未实际付款,因此在A欠付D的数额范围内,其实际享有的仅仅是对该笔款项的期待权,其不得就该部分款项向A主张任何直接的实际的控制或支配权限。 A对于自己质押的股票所产生的经营收入和分红应当优先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不足部分,D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