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贷款套现违法么?
近日,信用贷款违规被用于套现炒股和买房的事件频发,从已经披露的案件来看,这些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通过第三方的中间机构获得贷款。那么,作为这类第三方中间机构,是否完全合法呢?还是存在犯罪的嫌疑呢?
从已披露的案例来看,犯罪嫌疑人是在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同时,向中介机构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比正常信用贷款多出几倍的资金。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呢?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其中有些环节由犯罪嫌疑人与中介机构协商完成,而有些环节则需至相关银行网点完成。
北京金源祥法律服务所律师郎秀燕在此前采访中表示,如果只是单纯的中介,向贷款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没有故意编造虚假资料及提高贷款利率等行为,则并未违反法律。
如果确如所述,那么此类第三方信用贷款贷款机构是并未触犯法律。但考虑到近日被查实的案例中,很多贷款人在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过程中,提交的有假资料,或是给的手续费用超出了正常范围,所以便有了很多问题。
对此,郎秀燕分析称,若贷款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资料,让中介机构以贷款人的名义从银行骗取贷款的,则属于诈骗贷款的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93条,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除了套现购房炒股外,此前曾出现过信用贷款“套现”为亲戚朋友归还债务的情况。去年3月30日,杭州法院公布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诉称,2012年4月,杭州银行与被告黄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黄某可在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向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循环使用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贷款。
而黄某在取得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的贷款后,却将资金转借给沈某,并且未通知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多次向黄某催还沈某借款本息,但黄某以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明知黄某转借事宜为由拒还。
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认为,黄某在取得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贷款后转借他人,没有履行贷款合同,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但黄某却称,是其朋友沈某主动要求其帮助贷款,沈某承诺贷款本息由其承担。
在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中,沈某因资金需要,找到黄某,要求黄某从杭州银行朱潭畔支行贷款50万元借给其使用,并承诺贷款本息由其支付,黄某遂承诺并贷款50万元给沈某。可见,这已不仅是个人信用贷款机构协助套现金行为,而是由贷款人伙同他人实施诈骗。
可见,在个人信用贷款被大量违规使用之后,不仅贷款的中介机构存在被定罪的可能,那些贷款人也极有可能一同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