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能担保要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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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村领导的身份给其他人做借款担保在实践操作中是不被认可的。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而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设立基金或资金用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其本身不具备担保能力。其次,从现实来看,各地对农村集体组织的资产登记和管理有不同规定,有的规定较为严格,将集体财产与村内个人资产严格区分;但有的地区则没有进行很详细的划分。在此情况下,若村干部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实际上等于用本村的公共财物为个人提供了担保。这显然是有违立法精神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大量以村干部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对此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基于此,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一般认定为村干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条之规定,此时债务人(村委会)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而非是所谓的连带责任。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以村领导个人名义打白条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鉴于我国的立法现状,此类行为并未被明确禁止。所以,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尽量围绕借条等证据材料来证明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同时在起诉状中注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避免法院审查过程中因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不利于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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