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和股东有什么?
这个其实涉及到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借款,因为一般来说公司的借款肯定是由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那么这时候就存在一个债权人要求公司还款以及要求股东/实际控制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就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该债务是不是会涉及股东个人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产生执行程序。
上述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取决于债权人的诉求。如果债权人仅仅要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则不存在对股东个人申请执行的问题了,双方各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即可;但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中未偿还部分承担四二比例(或更高)的连带责任的话,则涉及到公司债务能否以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 对此,我国的《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他人的利益。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一般情况下,即使公司的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只能首先向公司主张债权,而不会直接向股东主张。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作为法人,其所有的财产是独立的,但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并不是绝对分离的,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法院可以将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方式进行处置。如果公司确实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可能会终止执行,债权人也将无法再获得任何清偿。
此时,由于公司作为法人已经丧失了人格,公司所负债务显然属于“法人人格否认”中的“企业法人因侵权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可以作为特别情形直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