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贷款表外怎么写?
1、首先,质押合同不属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所以无需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其次,《担保法》第8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质权和抵押权也相同,不能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并单独转让或做为其他的债权的担保。 第三,《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的那一刻成立并生效。所谓“以贷还贷”中所谓的“贷”并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清偿已有借款的一种偿还方式而已。
第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5】382号)规定,银行对客户的融资不适用证券化的方法,其“信贷资产”在证券化过程中仅能表现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说,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后成为可流通的交易工具,但它的本质并没有改变,仍属于贷款。 “以贷还贷”中的“贷”不是证券化的业务,它并不改变原有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和内容。换言之,“以贷还贷”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综上分析,“以贷还贷”合法有效,并不造成质押物灭失,也不影响实现质押权。至于是否重新办理质押手续,则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实际影响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