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成立前谁管理制度?
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人民”(the people)的概念,而把国王和议会称作“当局者”(the authorities)。《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他们被赋予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及财产权——这些权利是由上帝而不是国王授予的。
在《独立宣言》中,人民被赋予了建立政府和统治者的权利,同时,也应该负有承担债务、缴纳赋税、服兵役等义务。 当然,当时所说的“人民”和今天有着巨大的不同。它指的不是普通大众,而是拥有投票权的白人造反,黑人,妇女以及印第安人都没有在这个概念之中。但毕竟这是西方近现代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民主制度的雏形。
建国初期,美国建立了代议制政府,各州议员代表民众签署《联邦条例》,建立了美国联邦政府,但州以及地方政府仍保留了很大的自治权力。而各州通过选举产生的总统制,也决定了美国总统必须同时得到选民的支持。
但这样的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奴隶制问题的存在就导致南部各州与北部各州的矛盾重重。而且这样的制度也有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财政危机就是经常威胁共和制的最大问题之一。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1789年,国会通过了《外币法案》,授权总统发行钞票,即所谓“国家纸币”或“国家信贷”,以解决财政困难。此后,国会又陆续通过了关于关税、铸币和税收等方面的立法,逐步建立起一个新的国家财政体系。
同时,国会还设立了美国第一银行,并决定以后由第一银行发放国债,从而为联邦政府的巨额开支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不过,直到内战前夕,联邦政府的财政基础仍很脆弱,常常出现财政赤字,不得不靠借款来维持。在内战期间,由于军事需要,政府开支猛增,再加上赔偿黑奴的费用,使财政负担变得更加沉重。为了筹集资金,联邦政府不仅增加了印花税等直接税,而且还开征了所得税和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