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徐翔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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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大恒公司以及被告人徐翔、张宇峰、何建明、朱慧明、蒋卫、陆晓春、胡敏、李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被告单位大恒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亿三千八百零三万一千五百五十元;对被告人徐翔等被告人分别处以刑罚。

2019年5月6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徐翔诉被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不予受理行政赔偿一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徐翔等八名被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查明,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大恒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翔、张宇峰等人,为相关客户在股票融资、转让及其他证券业务方面提供帮助,由相关客户支付给被告单位钱款,累计达1.38亿元。2004年至2015年间,上述被告单位或相关人员先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因认为上海高院不受理其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徐翔向上海三中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确认上海高院不予立案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刑事案件已经审结。本案中,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且上海三中院和上海高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充分,程序正当。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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