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阜兴投资什么?
据记者了解,上海二中院此次裁定的主要依据为北京三中院的(2018)京03民初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沪01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法律文书显示,2016年6月,上海一中院曾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阜兴集团有限公司、张胜、徐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后于2017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阜兴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8亿元及利息;二、被告张胜、徐晨对被告阜兴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即12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民生银行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2亿元及利息。 上海一中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当时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坐落于徐汇区番禺路XXX弄XXX号的房产,但该房产系办公用房且存在多人共有情况,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二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上海二中院裁定,上述房屋由上海一中院处置,拍卖款13.56亿元优先清偿民生银行的债权,剩余款项再行分配。
根据上海二中院裁定,民生银行可持本裁定依法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1月底,上海一中院刚刚裁定了涉案房产的拍卖事宜。 据上海一中院裁定书,由于本案债权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而上述房屋系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障各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整体处分,故裁定拍卖、变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