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人投资如何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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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是,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NGO)是如何运作的——这些资金流动和风险分担是怎样的呢? 首先,我并不赞同“捐赠人投入资金”这种说法。从法理上讲,这些资金都属于受赠人也就是您所在协会所有,只不过由您来负责管理、进行分配而已。所以应该叫作“受托人投资”。

其次,要讨论基金的运作方式就必须先介绍基金的形式。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可以设立两种基金:慈善基金和资助基金。这两种基金形式决定了基金会不同的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慈善基金要求“有明确的章程”;第十八条则详细规定了可以作为慈善基金的资金来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愿成立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 慈善基金是一种捐资设立的基金,因此不需要确定具体的投资项目,主要目的是汇集公众财产以用于指定项目。由于不要求对项目收益进行分配,所以对于资金的流动性也不做要求。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宽松的基金类型了。

而资助基金则是要求有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或领域,并且该基金的要求就相对较高。必须明确具体的使用方向并对此承担责任。因为要对未来做出预测并进行投资,所以也需要考虑收益问题并确保资金的流动性和投资的安全性。 所以一般来说我们倡导基金会设立资助基金而不是慈善基金。

回到题目本身,如果题主所在的协会计划设立一个助学基金,那么首先要做的应该是注册成立基金会(现在注册基金会的条件有所放宽,一些社区或者街道也可以登记成为社团,但是开展业务时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然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启动基金的募集工作。

当然,对于助学基金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找到一家愿意资助大学贫困生的企业,直接给学校捐款建立奖学金。这样既解决了学生读书的问题又可以减轻政府经费的压力。但是现实中往往很难如愿,因此才会出现题主所说的“投资”。 我个人认为最好的方式是由基金会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双方签订信托合同。让专业人士帮助挑选项目进行投资并同时保证资金的效益。至于收益,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用途使用。 如果真的需要偿还债务,也应该优先用于助学项目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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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事业中,捐赠人的投资在法律上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所获得的回报是社会声誉以及其他的“软性”精神方面或者心理方面的回报。捐赠人不可以要求经济方面的回报。

捐赠的财产若是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在工程项目上留名纪念,也可以与受赠人(包括受赠单位和受赠项目)共同举行落成仪式,这些行为不属于捐赠人以捐赠财产“谋取利益”。

禁止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的财产本是捐赠人指定用于某项公益事业活动的,因此,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果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如果受赠人违反捐赠人的意愿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捐赠财产。受赠人拒不返还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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