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基金如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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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含20%的管理费用),其中60%计入成本,40%计入社会保障基金收入,通过“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科目核算。 二、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中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金额在税前扣除;对计算出的金额小于已计提金额的,做相反分录冲回;对于多提的费用,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代表企业实际支付的社保费用,贷方发生额为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从营业外支出或投资收益项目中列支的社保费用。年度终了,如计提分项大于交纳的分项,其差额记入“其他应交款——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调整下一年度计提数。 三、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支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新办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减免社会保险基金。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实行核定征收。

五、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解释。 附:《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涉及本制度的业务都要先做出财务处理,再登记会计账簿。

第六十七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成本费用性质的科目,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种类和专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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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财会〔2017〕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其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且不可以抵扣企业的增值税。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以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在岗就业,且其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为2%(含)以上,每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为准。单位聘用的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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