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规排放的原因?
先引用一段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禁止建设布局不合理、污染物不能及时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包括……(六)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排污者是承担大气污染治理义务的责任主体。
2. 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3. 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可预见性。 但我们纵观整个执法过程就会发现,一些地方的环保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似乎只停留在罚款的水平上,而对那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也只是劝其停工整改乃至关闭。这种重罚款轻刑罚的方式显然无法真正让环境污染者痛到不敢再犯。
现实中很多企业不顾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警告,依然屡罚不改,频频越线,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呢?
1. 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一次罚款金额并不多,不足以对老板形成威慑力;但停工维修往往给企业带来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资金流原本就很紧张的小微企业来说,宁愿被罚钱也不愿意停工。
2. 有的企业以为多交几个钱的环评报告就能高枕无忧了,殊不知现在技术人员的水平越来越高了,很多企业做假环评的现象已经很难得逞。而且环评本身只是一个咨询报告,其合法性取决于环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能否真正的做到“合理选址、优化设计、清洁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3.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不惜纵容企业违法排放以实现地方财政收入最大化,同时还要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环保督查检查。面对两难的选择,一些干部选择了明哲保身,逃避执法责任。而基层环保工作者也是人,也会有私心杂念,再加上现有的环保执法体系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弱,使得监管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