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非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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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负有报告义务; 第54条规定了经理的职权,其中第(四)项为“决定聘任或解聘承办公司工商登记的代理机构”;

第67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有提出质询、纠错的权力。 这其实就界定了企业法人内部决策与执行的相关职责。

一般情况下,法人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经营决策,对外签订合同等。但有些时候,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或降低法人运作成本的需要,需要法人授权其工作人员以经办人的身份对外签署文件,这种情况下法人授权代表与被授权代表的权责划分及权限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此,《民法总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一节代理制度中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因受托人的行为主张权利的,受托人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属于原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人授权代表在没有被认定为无权代理人(未获得法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其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其善意取得财产的权利应当依法保护; 在存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获得了充分、有效的授权,在此情况下,即使法人授权代表超越了授权范围签订合同,也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共同承担责任。

区芝菡区芝菡优质答主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它。 第一个方面就是财务与法律方面的概念了。 根据会计准则第35号-18规定“企业之间发生交易时,该交易是否构成关联方交易”的判断标准是“该交易的双方或其中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为关联方进行会计处理: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

(二)其他企业受其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三)与其他企业的交易没有商业实质且不具有经济实质。

(四)对另一家企业施加重大影响。上述判断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 “对于因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而使某一企业遭受损失或者利润增加的其他企业,也应视为本企业的关联方."

第二个方面就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理解。 所谓“非关联企业”可以理解为两个或更多个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各自拥有不同的股东和利益相关者且不存在共同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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