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分级吗?
这个问题有意思,我以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协议为例回答一下。 首先明确一点,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基于社会关系中的问题给出的解决方案,而不是给一个完美世界的方案。因此我们在评价一个立法或者一个案例的时候,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能以己之短比人之长。
个人认为,中国目前的创业环境下,合伙制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好的替代选择之一。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合伙人分担有限责任,不需要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这就避免了成立时融资的难题;又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决定入伙和退伙,灵活适应创业者的需求;最关键的是,目前的税务政策对作为企业的合伙企业相当优惠,适合作为初创期的公司的税收安排。 虽然如此,合伙企业并非完美无瑕,它也有自己的先天不足。
第一,它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存在,因此它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当然有限合伙企业是有办法突破这一局限的);
第二,由于它是公民(自然人)之间设立的组织,因此对于它的设立、运行、解散等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三,由于其内部不设置治理结构,因此各股东(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
第四,因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所以处理外部事务相对较为麻烦一些(可以通过订立协议加以解决)。 正是鉴于上述原因,我们拟设一家合伙企业的时候,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方向 这个很简单,我们设立这个合伙企业是为了做什么?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在下一步确定我们的合伙人,以及他们的权责利。
(二)合伙人 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其合伙人的数量是不受规定的。但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它的合伙人却必须至少一人且不能超过50个。同时,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它的责任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合伙人则只需要在出资限额内承担责任。当我们确定了我们的合伙企业用于什么用途后,第二步就是合理确定我们的合伙人。因为我们是合伙企业,我们的所有行为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因此我们的合伙人在身份上一定是平等的,他们的出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他们各自的出资一样多)也是平等的。
但是,如果我们的合伙人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怎么办?比如说我们只有一个合伙人而又不想给他太大的权力怎么办?很简单,我们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他的特别授权即可。
(三)退出机制 一个合理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应该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对于合伙企业来说也是一样,我们应该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好入伙与退伙的条件与程序。
比如说可以约定当合伙企业经营达到某个财务指标(如营收或净利润)时可以允许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退出,并分配他们的收益;也可以约定当经营不善或达到某一亏损额度时,允许某几个人退伙,分担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