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列什么科目?
委托贷款应列入“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委托贷款基金应列入“代理业务资产”科目核算,分户核算,并与本行的自营贷款严格区分,不能相互混淆或相互占用。
因为,委托贷款业务是经办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经办行(受托人)只代行发放和收回贷款,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的“代理业务负债”与“代理业务资产”的余额相抵应为零(即不得占用本行或其他委托人的资金),否则,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委托贷款的逾期贷款,仍在原科目列帐,同时应在科目内或有关表格内作明确反映。对不能按“借款合同”收回的本息,经办行要负责进行清收,并按原定的分成比例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委托人,不能由经办行(或借款单位)垫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委托贷款,要追查发生责任的原因和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因经办行(受托人)失职而造成的,经办行要全额赔偿委托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经协商后由委托人承担。在问题没有处理好之前,不得向委托人结清。此外,经办行要加强结算工作,对属于本系统开户的委托贷款应积极组织收回,及时划转,防止和减少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