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利息收入免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4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资金损失或者不良贷款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罚款,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力,纳税人应当缴纳滞纳金。但是,对于企业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企业据此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赔偿金可予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依法申报扣除: 企业支付的逾期贷款产生的加息费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所谓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购买国债到期兑付或中途转让能够从发行方或购买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践中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是企业将到期国债用于对外投资,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将到期的国债用于对外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将到期的国债作为职工福利费发放给本企业职工,属于对个人的捐赠,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谓符合条件,有两个要求。一是要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双方都是居民企业。二是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家居民企业。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将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股票(属于权益性投资)。如果将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投资基金属于中介机构,投资基金用这笔资金购买股票、债券等的盈亏与投资者无关,投资者定期从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属于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联系是指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与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关联,不是与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的机构、场所有关联。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谓符合条件是指非营利组织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个条件。五个条件分别是:(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