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资产重估?
鉴于公司上市前或存续期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海外上市外资股(H股),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进行一次符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的专项资产评估,其评估基准日须在证监会核准公司发行H股之日起12个月内,该专项评估结果可作为以下目的的依据:
1、公司在发行H股过程中对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进行调整的依据;
2、公司在发行H股时确定国有股持股数量、比例及市值的依据;
3、公司发行H股及存续期间公司国有(发起)股东产权变动时的定价依据;
4、其他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使用目的。
公司在A股、H股发行完成后、海外上市外资股(H股)全流通前,因国有(发起)股东发生产权变动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专项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如与上述公司在发行H股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同一年度的,且该基准日离产权变动之日不超过两年,可直接使用上述专项资产评估结果;如与上述专项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不同一年度的,应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