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算不算固定资产?
库存存货是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第二十九规定:“存货的核算。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制度对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对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存货,只要其存放于库房没有领用出库,仍然属于存货科目核算的内容,不能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新《企业会计制度》将“存货”作为会计科目的二级科目,其下设“产成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明细科目,而“低值易耗品”中就包含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较低的劳保用品、办公用具等,因此,这些物品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来管理。
税收上,库存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已明确作为存货核算,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在对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纳税调整申请,将作为存货管理的库存固定资产转作固定资产管理,相应调增存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补提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经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