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总经理谁任命?
公司是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设立的,它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与自然人处于平等的状态,公司参加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的,其股东众多且互不认识,缺乏相互间的信任关系,为了防止股东将股份公司当作诈取他人财产的工具,必须对公司在设立时的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因此,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向银行出具验资证明。只有召开创立大会,并由创立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发起人提出的公司章程,才能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至此公司才可以上市,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