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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参加庭审,不得采用书面等方式替代:
(一)案件具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等案情复杂的重大争议事项的;
(二)案件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或者争议较大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陈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为方便法官及时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出现诉讼风险,建议您自行到庭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