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车被拖走找谁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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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现实生活中,大家或许都会听说过或者经历过汽车贷款的事情,有些人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资金不够,于是就选择了贷款买车,但在贷款还没有还清的时候汽车被银行或者其他的金融公司拖走了,那么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呢?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例。

贷款车被拖走找谁管用

根据《担保法》 规定,抵押人(车主)非法处置抵押物给抵押权人(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抵押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在车主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规定处分车辆,从中优先受偿。如果车辆价值超过贷款金额,银行仍享有受偿权,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约定的数额。如果车辆价值不足贷款金额,银行只享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无权对已处置车辆的收入擅自处理或者分割。

车主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对车辆仍有所有权。在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卖车或私自将车辆拖走都属不合法的行 为,购车人可依法起诉担保公司。

贷款期间,车辆被贷款公司收回,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车辆抵押贷款属于融资担保范畴,涉及主体多,风险要素多,从性质上来讲,车辆抵押贷款是一种融资担保,抵押权人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债权,不是为交易车辆而购买,故不可产生物权变 务。

案例:

原告某汽车金融公司与被告黄某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黄某向原告贷款40000元,贷款期限24个月,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黄某将其名下车牌为皖K×××××的中华牌轿车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被告取得贷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催收无果后,于2007年9月2日通知被告,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限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车亦无法找到。

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贷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在合同履行中,被告以其拥有的车辆为原告享有抵押权,应作为抵押物为被告的贷款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抵押物不能归还,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受偿,或者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本案原告与被告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将贷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用以抵偿所欠债务。故,原告有权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即皖K×××××号中华牌轿车进行拍卖、变卖,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原告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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