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是质押吗?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可以进行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 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需要指出的是,以股权质押贷款不是新事物,早在2014年就有金融机构涉入其中的。但当时因为监管环境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些公司大股东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给银行等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在此之后,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以股质贷做了一定的限制。比如要求单笔金额不低于50万,贷款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一半等等。
此次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也专门提到“不得投资于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或无实际生产经营项目的企业”,这意味着那些空壳公司或者只有一张营业执照的无实体经营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将不会成为合格的质押标的物。如果质押股票数量太少,可能连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都将难以为继,这样的质押显然很难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