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和ceo有股份吗?
要区分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管的定义。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中,绝大多数都是采用中国公司的组织形式,此时,我国《公司法》即属于调整对象;少数公司是采用美国等国的公司组织形式,此时,我国相关法律并不会介入并发挥效用,而应适用境外立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是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定资格和领导职数的团体负责人。根据第186条,董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那么,此处所称的董事应当理解为狭义的董事——指不在董事会中担任主席职务的董事个人。上述条款中的“董事”一词并非指所有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同样,依据《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业务财务的职权。经理不是董事;而且,由于经理承担的是执行性职能,故即便存在越权行为,也不宜归责于其本人。 与此相一致,《证券法》中所称的董事,也应该指的是狭义上的董事。例如该法第37条规定:“董事应当掌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登记材料的内容,履行保密义务……”据此,掌握和知悉相关商业秘密的人,自然不能排除董事的可能性,但此处的董事显然不包括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
综上,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是CEO)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不过,也有例外。如《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同时,该条还列举了经理的义务。据此,凡符合本条规定且其职权范围被董事会正式授予的经理,属于我国《证券法》意义上的董事,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也可以成为《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