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集团还是茅台股份?
“茅台集团”和“贵州茅台”,两者都是正确的叫法,但意义不同,代表的关系也不同。 “茅台集团”“茅台科技”等名称中出现的“茅台”二字,是作为地域概念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便包括“表示产地、来源的地名”,也就是说,用地方称谓作商标,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茅台酒厂申请了“贵州茅台”商标。 1974年,国家商业部颁布《关于酒类等商品生产建设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国酒茅台的名字。同时因为茅台镇的特产就是茅台酒,为便于外界对茅台镇产品的识别,1982年起开始使用“贵州茅台酒”。而“茅台”这个名字,就成了人们心中茅台酒的象征。
根据中国工商登记的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注册含有地理名称(包括乡村地名)的商标。无论是“茅台”还是“贵州茅台”,都属于这种带有地理名称的商标,不过前者属于通称,后者属专指。目前,“茅台”已经作为集体商标被注册,而“贵州茅台”则是属于驰名商标。 从名字上看,“茅台集团”和“贵州茅台”的关系就昭然若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