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怎么了?
2021年7月5日晚,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3号)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02号) 对公司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违法。 1.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且未及时更正。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你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与交易对方浙江环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瑞电子”)有关的诉讼事项累计45起,其中8起为二审判决,确认了你公司与环瑞电子原实际控制人之间关于部分交易条款的效力,要求你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协议;其余37起所涉诉讼尚未审结。上述案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即时披露的情形,但是你公司直至2016年5月19日才予以披露,逾期606天。
2.未如实披露转让所持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阳”)股权的情况。2016年1月18日,你公司以不低于每股51.00元的价格向10名投资者转让所持上海新阳1015万股股份,占上海新阳总股本的23%。截至当日,你公司仍持有上海新阳9095万股,持股比例为22.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持有上海新阳8080万股,持股比例降为21.17%。你公司在2016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定期报告中对持有的上海新阳股权仍然进行了核算并确认相关的收益或损失,上述转让股票的行为实际减少了你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26,963.99万元,占当期总额的11.64%。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4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二、年报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61,382.61万元,同比增长133.96%,净利润8,228.80万元,同比增长62.5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579.69万元,同比增长752.77%。经核实,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有较大增长,但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却出现较大幅度增长,这一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更正了2016年年报,将上述指标分别调减95.64%、97.82%以及71.98%。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所述情形,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三、信披不及时、不完整。 你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
四、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2018年至2019年,你对控股子公司杭州聚光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提供1亿元的无偿借款,用于氢能源技术研发,但借款到期后,聚光氢能源未偿还上述款项。2019年12月13日,你和控股股东共同签署《债务抵销协议》,因双方互付欠款,故拟相互抵销全部债务。经计算,你公司和控股股东合计应付给聚光氢能源的债务金额为9,638.65万元,而你公司对控股股东拥有的债权金额为5,976.44万元,故最终实际抵销的债务金额为3,662.21万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朱庆益和李国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徐建平、叶俊、李朝晖、杨杰。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庆益、李国志予处以每个1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建平、叶俊、李朝晖给予警告,并分处每人3万元的罚款;对2016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告附注进行更正更正,向我局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 根据2010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你所涉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多个主体,交易定价不具有公允性,且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你公司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你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影响范围较为广泛,对你公司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