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独立出来吗?
从宪法层面分析。 中国大陆的省级行政区划建制自秦代开始沿用至今,而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是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并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三节规定: “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章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明确说明: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享有省级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且承担省级国家机关的义务。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四节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第九十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举;县、不设区的市、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无论是民族区(自治县)还是一般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而地方政府则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第二,从行政层级上看。 我国现行的行政级别划分采用“五级制”,即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县(局)级和乡(镇)级。其中,乡(镇)级属于最底层,管理幅度最小。 而深圳市的政府机构设置几乎与省、地级市同级,相当于省略了地级市的层级。
第三,从经济基础看。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省(市)级单位仍执行着计划经济的体制,财政主要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而深圳市作为全国第一个经济特区,自1980年起就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拥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和外贸出口,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典型代表。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将特区单独出来都具备可行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