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用商品如何入账?
一、购进 购入时,按照进价计入“原材料”科目。由于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非销售材料,所以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同时,为了保持账面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应当单独设置“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并在“受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记录领用原料的金额和贷方记录归还原料的金额。
二、加工 生产环节,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辅料并收取加工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融资性租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取得的属于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应缴纳13%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对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收入等,不缴纳3%的营业税,但应将其转为表外的经营收入,计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为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隐患,可以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确认,即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含加工费)确定收入,将成本确认为生产成本,待产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再冲销已确认的营业收入,这样即可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销售 产品售出时,按照售价计收现金或银行存款,结转成本,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四、收回 出现存货短缺,查明原因后,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据实冲减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是由于购货方未履行提货义务造成存货积压的,除按规定收取违约金外,还应调整相关收入的入账时间,并将已经确认的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