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需要批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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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基本正确,但可能有点瑕疵,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提到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泛指所有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的公司,但不包括券商和保险资管开展的公募基金相关投资经理。 首先,我国的监管体系是以分业监管为主,银行、券商和保险各监其业,互不干涉。虽然过去也发生过银行保监会联合调查事件,但是总体上是各自有各自的监管框架。这一点与西方主要国家不同,像美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是一体化的,由美联储统一监管所有金融业务。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基金管理公司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现在常说的“基金公司”(代销基金产品,开展基金营销),也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意思(就是基金公司的核心——投研部门)。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所指的基金管理人实际上包含了现在的基金公司及其专户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合理的基金投资和交易程序,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提高运营效率。”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者出资人应当有能力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为基金的运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股东或者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应当保持治理结构的独立性。”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设立一家基金公司实际上是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而设立一家基金分公司或者基金营业部则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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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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