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利基金如何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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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政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多票种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规定:“在湖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关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此,自2013年起,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所持的水费(水资源费)票据均为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非税收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18]67号)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启用新版的非税收入票据(财政电子票据)。

目前,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打印的方式仍然可以取得原来的纸质票据作为入账凭证(因电子档案仅保存15年,超过15年的只能通过缴入国库的缴款书回退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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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比例为: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利建设任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0—15%和其他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5—8%。具体计提比例为:1、长沙市、岳阳市、湘潭市、益阳市和常德市所辖市城区为12%,所辖县(市)为6%;2、株洲市、衡阳市、怀化市和邵阳市为10%,所辖县(市)为5%;3、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和张家界市为8%,所辖县(市、区)为5%。

上述地区范围按1999年12月31日实有区域计算。各地水利建设基金提取比例,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依据上述地区防洪任务和水利建设任务轻重等情况确定,并可在15%和8%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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