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自融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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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对于私募而言,最大的合规风险是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与操作风险。 什么是道德风险呢?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基金经理和他的合作伙伴合谋,因为基金行业监管严格,基金不能公开交易股票,又不能同时持有多个账户(避免资金和交易账户混同),于是他们设立了一个信托公司,通过这个信托公司来持有股票资产。这样,表面上看起来这个基金的持股没有任何问题。但实际上,基金经理与其合作伙伴私下里进行了大量的交易行为,赚取了巨额的利润,只不过这些利润没有进入整个基金的分红环节而已。 这就是私募的道德风险问题——基金经理可能为了个人利益牺牲客户利益。

而操作风险则在于流程的不规范,例如很多私募没有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及相应的议事规则,导致任何一笔投资的决策缺乏明确的依据;或者是在资金募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人员来负责审核投资者资格,导致无法判断单个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产品相匹配等等。

当然合规风险的来源还有诸多方面,以上只是简单列举了两例。 那么如何控制上述风险源呢?一方面需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制度;另一方面则需要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以及全行业人员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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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可知,并没有法律禁止股东以私募基金做股权出资,可以将私募基金的权益作为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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