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玉园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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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太玉园小区是不是违法建设呢? 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角度来说,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的,还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就是说,即使项目取得了立项批准文件,但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属于违法建筑。本案太玉园小区并未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小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

但是,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规则。如果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可能会看到不同的一面。 首先,太玉园小区的建设符合当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监管要求。 2017年6月,市住建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本市将取消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权限和配套商品住宅建设规模的要求;此前,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为“套型”结构。通知发布之后,各地陆续开始取消保障房配建商品房面积的限制。

具体到本案中,太玉园项目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监管要求进行建设,在建成后转手卖掉,是否妥当?我个人认为不妥当,但并不因为其违反行政管理意志就必然拆除。

其次,太玉园小区的建设符合当时的政策精神。 关于北京房地产调控的政策,大家可以参阅我的这篇文章 其中提到,为了推进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本市提出“不新上地、房”。所谓“不新上地”指不再批复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不新上房”则是严控商品房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减少供给数量。在此背景下,太玉园小区在4年前建设起来,并且基本上是自持物业,并没有对外销售,这种模式显然是与政策精神相契合的。

最后,太玉园小区的建设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或许,大家会问,假如太玉园小区是违章建筑,那么拆掉它所损失的利益又由谁承担呢?我想说的是,虽然小区占用了城市的公共土地资源,但是,第一,它是在符合传统城市规划理念下的有序占用;第二,它并未损害公共利益(相对于征收而言)。从这个意义上说,它的代价是有限的。

所以太玉园小区虽然是违章建筑,但是可以不予拆除。至于如何完善手续、补办规划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担当起自己的职责来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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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玉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环外南沙河旁,建成于1999年,占地面积400亩。太玉园内有500多幢两三层楼高的低密度独栋“豪华宅院”,里面除了房子还有花园。2004年10月,北京市规划局认定该小区429幢房屋全部违法。2005年,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限期恢复南沙河太玉园违法建设土地原状决定书》,要求拆除南沙河太玉园违法建设。

从2009年开始,太玉园业主陆续收到了来自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限期拆除决定书》。2009年至2013年期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先后对涉案小区112栋楼栋的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截至目前,上述决定书均没有履行。

2016年开始,涉案小区部分业主陆续向北京市规划国土委递交履责申请书,请求拆除违建。2016年11月,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作出《答复意见书》,称“您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业主对此不服,认为答复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在向包括太玉园小区业主在内的太玉园违法建设占有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后续的监督管理职责,故判决其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在一审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涉案小区部分业主亦向法院申请限期拆除房屋。本案中,法院经向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核实,涉案小区的全部房屋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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