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安款公司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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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3月经网友介绍,在“北京信安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一个账号,并在其提供的平台上购买“新飞度”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为半年,预期年化收益为6%,投资金额5万元。 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兑付本金和利息,随后多次联系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今年7月份,接到该公司通知可以兑付,但需扣除5000元违约金和近2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该平台收取4.8%的服务费)。 基于上述原因,我不同意按此方案兑付,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 但该公司以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付本金和利息,且不予退回我已交纳的5万元理财款。 我认为,首先,“北京信安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工商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融资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其次,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吸纳公众存款,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第三,该公司收取29%的平台费用过高,且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5万元,被告亦应依约还本付息。现还款期限已满,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款本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称应扣除已支付的29500元的意见,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抗辩称其已将部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李艳君的意见,因原告否认收到该笔款项,且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授权李艳君接收涉案款项,故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北京信安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明华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信安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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