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准建小产权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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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小产权是违法建筑,从法律角度完全不应该进行交易、出租和办理房产证。 北京也不例外! 不过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 首先,大多数的小产权房都是合法建设的。 这些房子大多建于1980年代以前,当时没有城乡规划法,也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政府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缺乏监督手段(主要是审批权不在县级以下政府手里),导致当初很多房屋的建设并没有现在这样的严格手续。但是,这并不表示这些建筑物就是违法建筑了。

因为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住房分配制度,城镇居民居住主要是依靠单位分配的公房(即现在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个人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由此被掩盖了。 但是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分房取消,房价上涨,一部分人希望通过购买小产权房解决住房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建设时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办理产权证,于是纠纷不断。

目前,大部分的小产权房属于两种情形之一:一种是乡产权房,另一种是宅基用房。对于这两种情形下的小产权房,法律态度是不一样的。 对于宅基用房,因为涉及到农村土地问题的处理,所以法律态度是比较模糊的,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实践中却又经常存在。

而对于乡产权房来说,由于属于城市范围内的建设,所以法律上是明确禁止的。 2007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2008年,又再次重申该通知内容。2013年底,北京市住建委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房屋的行为,不予登记。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现实情况却非常复杂。比如在北京,有很多外地人购买了京郊的农村小院用来休闲娱乐,这种情况下如果向相关部门举报,显然是可以查处的。但是如果是本市居民买京郊农村住宅用于自住,或者在本市没有住房的人买京郊农村住宅用于居住的,由于并不违反上述禁令,因而很难查处。

总之,法律法规虽然是刚性的,但是执法者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如何把握这个度确实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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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含商业建筑),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局颁发的,而是由乡镇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即建委、国土局)出具的。因此“小产权房”不是真正的产权房。在小产权证上注有“农村宅基地”字样,它只能在本集体社员间相互交易。如果非本集体社员购买该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和房屋确权。

建设部《关于落实稳 定住房价格八项措施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土地管理和利用。禁止将农民的集体土地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加强对开发商购地和土地出让总价款缴纳情况的监管,防止开发商炒买炒卖土地。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利用非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违法了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房屋建设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不与城镇住房制度相衔接,其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上市交易。为保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请不要非法购买或使用“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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