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议价企业如何应对?
二次议价的本质其实还是招投标,只不过第一次招标的时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某些不可控因素导致投标单位不足或者质量不佳,所以需要通过二次评标的方式选拔出最终中标人。 但是二次评标也存在很多法律上的风险,主要的风险来源如下: 因此对于响应本次邀请标的供应商来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在投标文件中充分阐述自己单位相应资质、业绩、荣誉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在投标文件中充分阐述自己单位与第一中标候选单位相比所具有的优劣之处,以及具体的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流程、执行标准等),并且要尽可能详细; 第三,在报价上,要做到有竞争力,既要符合实际情况,又不能过低导致自己亏损。如果为了获得标的而采取低竞标价格的方式,极有可能在后续的谈判过程中被对方要求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除以上几点之外,供应商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不要出现任何可能被视为失信的行为,否则都有可能对后续参与招投标活动造成影响。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在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对于未中选药品和纳入联盟地区所在省份带量采购但未纳入本轮国家集采的同通用名药品要渐进调整使用和支付政策,适当调整支付标准,协同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积极性。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品种采购和使用工作,由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数据通过医疗机构上报,每月在采购量完成50%后开始预警,60%后为红色预警,及时提醒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
对各省份单独组织带量采购的药品品种,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在统一的公共采购平台上公开报价、公开交易、公开主体,条件成熟时纳入联盟地区带量采购范围。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监测应通过省级招采管理子系统开展,并上报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全国带量采购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和工作平台,对使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品种,采取符合市场实际的集中采购方式,促进相关企业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