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委托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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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公司)法人一般是没有直系亲属的,但如果是自然人股东的话,其亲属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 2.企业监事是可以有近亲属的,但是不能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 3.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可以是总经理或者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可以由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控股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产生; 第三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的决定权包括决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立。

设立的监事会,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产生。 未设立监事会的,对董事负责并报告工作,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通过检查会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监督公司业务,发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交易。如果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则任何人不得干涉;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的大股东,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影响公司经营决策,进而影响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比如是否进行对外投资、业务合作以及财务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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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发达市场不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大型企业改制形成的,股东结构大多呈现为“国有股大股东控制,其他股权相对分散”的“两极化”现象,即通常所称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从公司治理一般原理来看,公司所有者受托管理层经营和管理企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和存在最基本的理论基础,而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使得分散的法人机构或公众股持有人很难对管理层形成现实约束,从而导致对“委托-代理”理论在实际中的严重扭曲。因此,必须通过科学构建有效的制衡机制,使所有者、董事会、管理层三者之间各行其责,建立起真正的法人治理制度。

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其组织形式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发起人持有股份的发起人和公众投资人持有的社会公众股构成。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国有股属于发起人持有股份,国有股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股东,依法享有所持股份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有股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与其他各类股东一样,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择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依法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权,并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等权力。公司管理层人员不能由国有股股东单方面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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