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能借款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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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只要双方愿意且符合交易规则和程序就能进行借贷。 但现实中,有融资方(借入资金方)和投资方(提供贷款方)两个角色,却往往只有融资方这一个主体在运作,因为融资方要同时满足投资方的监管要求、承担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溢价,还要承担因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另外,从交易结构上说,如果是单一的融资行为就较为简单;但如果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融出方,就会形成一种信托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进而就会产生相应风险。对于有多个投资者的融资,其实是一种“组合”产品,需要更为周密的谋划。 但不论如何,融资方总是希望融资成本越低越好,而投资方则希望收益越多越好——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志和协商。

1.对融资方来说,其首要问题是解决资金问题(钱从哪里来),其次才是考虑降低融资成本。 2. 对投资方而言则是如何控制风险,进而确保预期收益的实现。

3. 从社会角度看,无论是融资还是投资,都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4. 最后,可能还有政策考虑,如果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或当地财政支出等原因,也会影响到投融资决策。

葛孝严葛孝严优质答主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投资公司对外提供借款。实践中,投资公司以借款方式向不特定市场主体拆借资金、赚取利息的新型高利贷行为比较突出。对于此类纠纷,不宜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而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区别对待。

1、对于仅约定固定本息而未明确投资期限和投资条件的,按照企业借贷对待,对其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2、对于既有固定本息又有一定比例经营利润的,应当按照企业间联营的有关规定对待,对于保底条款约定的利息部分参照企业间借贷处理,对于超过保底条款的利润可以按联营盈余处理。

3、对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全额返还本金,超出期限按一定比例逐月递增本金数额的,可以按照预约借贷对待,对实际返还本金之前的利息,参照企业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于企业以投资方式向相对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未约定投资本金随时返还,但约定按照固定期限结算利息的,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对待,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不另行支持。

在案件审理中,对于以投资方式频繁向不特定公众拆借资金、牟取暴利的,可以依据企业借贷有关司法解释予以适当制裁,并向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以制止该新型高利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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