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同股同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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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一般我们所说的股票,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两者可以兼得——这就是所谓“同股同权”。然而,这里的“同股同权”并不是指每个股东都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比如,A拥有公司10%的股份,B拥有公司20%的股份,但AB均拥有公司1%的投票权)。而是指,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同等权利进行救济。换言之,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而言,他们之间虽然持股比例有所差异,但是决策权是平等的。比如,A持股30%,B持股70%,当公司需要作出一个决策时,无论是增资还是减资,亦或是改变公司章程,只要超过50%的出资人同意即可;如果A不同意,而B等人一致通过,则该方案依然可以得到实施。

二、为什么会出现“同股同权”的情况? 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不同。有些投资人并不以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为目的,而是在投入资金后希望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之中,通过监督管理者来减少风险。这种情况下,与其给予这些投资人额外的决策权力,不如让他们直接参与进来更为合适。而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来说,与其让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还不如将他们的意见通过代理人表达出来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同股同权”是一种最优的选择。

三、哪些情况会产生“同股同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只有在初创期或者发展期的企业才会出现“同股同权”的情况。这是因为,这时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较差且不确定因素较多,能够取得可观收益的投资者未必愿意长期持有,从而导致股权结构相当。而在成熟期,股权通常会趋于集中,因为这个时候企业获利能力较强且有较高的稳定性,投资者会倾向于获取更大的决策权来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当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是在创业初期,也可能会产生“同股同权”的现象。这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的需求和创业者对资本的需求。如果创业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便扩张业务,但又不想失去对公司控制权的话,那么最好的办法可能就是让渡一部分利益给投资者,从而换取急需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同股同权”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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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分为当然普通合伙人和当然有限合伙人。下面仅就财产份额的问题做下回答。

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划分财产份额;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实际出资额为限划分财产份额。

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要求按某种比例分享的情况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划分依据就是合伙协议。因此,如果想在您说的公司中,持有40%股权,就出10%的出资,就应该在合伙协议中列明。通常,我们可以在技术入股、劳务出资中,适当提高出资人的份额。这样约定,对出资较少的合伙人而言,风险是很小的。但对于绝大多数出资者而言,还是应该按实际出资比例享受份额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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