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没有董监事?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管理人可以是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是非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设由合伙人委派的代表(即监事),负责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但不论是否是有限合伙制企业,都不需要设立专门的董事或董事会进行决策——因为任何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都只需要由双方自己决定即可,不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决议;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或者其他形式决议,只是这种机构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而不是所谓的“董事会”。 监事的职责在《公司法》中规定得相当详细了,在这里列出来也没有什么意思。其实主要职责就是审核账务、监督日常经营,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等等。对于一般的创业型公司而言,这些工作都是由总经理或者经理具体负责的,监事不必事必躬亲。
当然,如果发生纠纷,监事是公司的代表,应当代表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由于本身没有股东身份,所以也不存在所谓“一股一权”的问题,他们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当然有权过问合伙企业的大事,但是具体怎么运作还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处理。
这里要说明的是,尽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内部就不设立其他的层级了。实际上,很多有限合伙企业为了便于管理,还是会设立一个高层来统筹处理各种事务,这个高层一般被称为“投资总监(CIO)”——但是无论其名称如何,这个人必须是由普通合伙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