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有没有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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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编制,不过和体制内不一样 很多大型私企会把重要岗位的员工关系定为“编制内”,这种编制其实是一种公司内部岗位编制(但通常不对外公示)。 比如一个公司有20个部门,每个部门8个人,总编制就是160人;现在公司共有人员300名,那么超编40人。这多出来的40人即使干同样多的工作,也要分出个内外部人员的区别来——外部的那些人就会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比如在提拔的时候可能就不占优势了。所以这种编制其实是有一定压迫感的。

当然,由于这种编制并没有体现为行政或者事业编制,所以在身份上并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体制内的身份。 但有些企业,特别是传统行业的企业,在用人方面还是比较讲究传统,讲究身份对等原则的,这种编制上的安排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不过现代大企业里,这种用工形式已经不算普遍了。一些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由于发展速度快、人员流动性大,往往没有固定的人员编制,而采用按需设置岗位、人员的形式,这就使得在编与不在编已经没有实质性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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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用人实行“进国家编制”、吃“大锅饭”,导致企业活力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企业用人开始实行合同管理、面向市场,员工的“国家编制”也逐渐转向由劳动关系来保护相关权益,成为“社会人”。

也就是说,对社会上存在各种机构、单位、企业的用人问题,法律上采取的是“非禁即准”态度,有需求就可以去从事相关活动,但禁止“挂靠”。

现实中,很多体制内人员考虑“多劳多得”,就想出去做一些力所能及、报酬丰厚的工作。为了规避相关规定,有的接收服务方就会采取支付“服务费”“劳务费”等方式“挂靠”。这种做法看似“两全其美”,其实于法无据,还会埋下隐患。

2019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2017年6月中央组织部等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根据2009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相应处分。

综上所述,编制外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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