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金融科技法人是谁?
1、“ 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以物抵债方式取得”是错的,正确的程序应当是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法XXX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财产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财产归其所有或者抵偿债务。” 以物抵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该资产经过司法拍卖或者变更程序;二是债权人同意接收该财产且能够与债务人之间就抵押债务消灭或清偿达成合意。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从题主的文字表述里看,应该涉及的就是房屋过户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产的产权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至于你同银行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你是否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这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也就是说,即使你的借款合同尚未完全履行,银行也仅可请求继续履行(即要求你将未还款项付清),但不能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查封你的房产。
3、如果上述分析正确,则意味着银行的请求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却出现了银行凭借判决书向房管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的情况。个人以为,这种情况下,由于银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本身存在瑕疵,加之其在办理房屋备案时并未提供其已受让本案标的物的证明材料,故房管局有权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