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为企业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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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注资”其实是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或者增资行为,这里的“注资”其实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成立新公司时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增资(扩大注册资本)时新加入股东的出资。

目前,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在于:减少企业融资的难度和成本、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降低政府的监管难度等。 但无论是注册资本实行实缴还是认缴制度,企业都必须如实缴纳或认缴全部注册资本,否则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设立时的出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准备设立的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或者其他手续,并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和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交存于公司。 第三十条第二款 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增资时的出资责任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属单位不能代替其他股东增加资本,也不能代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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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册资本未实际缴纳的情形下,第三人既可以基于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以取得公司股权,也可以基于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原股东自行约定或代替原股东缴纳出资以取得公司股权,这属于第三人代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第三人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无论其与公司之间是否约定取得公司股权,在原股东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该第三人对公司实际缴纳的出资款性质应仍为原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代偿款项,第三人仍应按照其取得股权时的真实意思及与原股东的约定确定其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不能仅以其代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就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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