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副总有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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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级别的子公司,多大点的公司,以及其重要性如何 一般说来: 集团层面(含非上市)的二级子公司(二级单位),重要子公司的副总经理级领导职务,一般是由集团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如果这个岗位属于内部选拔,还应当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如由外部引进人才,则一般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聘用及薪酬标准等; 而属于市场领域的子公司的副总经理级职务,则通常由董事会决定,同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当然,如果该子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具有双重身份,且同时担任其他一级子公司的负责人时,则有可能出现上述职位由上一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共同决定的情况,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对于重要的三级子公司和四级子公司的领导职务,在一般情况下也由上一级的母公司领导与下属子公司党组织一起研究后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领导的职务任免权归党委会或董事会所有,但在具体的人员选任过程中,往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先提出人选建议,经同级组织讨论同意后实施;而且,在党委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前,人事部门一般会就拟任人选进行充分的酝酿,尽可能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这种职务任命前的酝酿协商制度,能够确保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同时也使新任职人员能够在工作伊始便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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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简单说是行政编制并领取国家工资的人员。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层或高层人员中,只有行政编制人员才是公务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各主管部门任命的国企中层或高层管理人员,不是公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会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有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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