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用交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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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全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内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而缴存的专用资金。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交纳人(业主)按规定交纳后,由房产部门存入财政专户。 住宅维修基金的用途包括: 保修期满后,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办公经费及业主委员会人员的工作津贴; 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签发的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用于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养护的其他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时,按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 非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首次交纳维修资金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购买新建房屋的,按照购房合同标明的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二)购买二手房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总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是在1998年以前建成的,则不需要交存的维修资金;如果在1998年以后建设的,则需要按照购房合同标的价的2%-3%交纳维修资金。 具体多少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和具体的房屋信息判断,建议咨询一下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当地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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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本质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属交税范围。

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后大中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我们缴纳的维修基金也就是物业公司在小区的公共设施出现问题后(比如电梯坏了、楼顶漏雨、线路老化等),动用我们的维修基金来修缮,物业公司不需向业主另行收费。

因此维修基金属于专项用途的费用,与个人所得税相去甚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是指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的养老、医疗(不含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总和。专项扣除是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是需要记账,据实扣除的,不是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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