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不是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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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严格来说,子分公司这些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为它们不具有完全的企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能作为合同签订主体。 从法律上讲,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仅限于有限责任);而债务人向母公司追偿时,母亲公司可以将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其追偿。

但是,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母公司在收购、兼并子公司后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加以规范的话,在对外签订合同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时,往往会出现双方都以为对方是债权债务人的情况,这种错误会造成双方的损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公司对外的借款合同和其他融资文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由公司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现实中,不少国企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时,为了减少国有股权的流失及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往往会将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新设的公司,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对原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承继。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后的公司与原来的企业其实是一致的,只是名称为新而已,从法律上看,二者其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可以认为是同一实体。所以,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这种情形下的子公司显然也属于国有资产。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对子公司的限制条件,即为国有独资公司,且不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这是因为,国有资本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包容性发展,要求我们树立“大国资”观念,打破所有制的界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于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公司,由于其中的股份制因素会极大地削弱国家股的地位,使国家出资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大打折扣,从现实角度看,已经不能完全称之为国有企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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