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税收交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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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合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属地征税”的原则,即所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联合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合资企业的性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其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理。合资企业构成应税所得的情况下,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省市综合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3〕57号)第七条的规定,综合纳税人是指生产经营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以下简称“所在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为综合纳税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扣除限额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房屋、建筑物,不得超过该房产原价的60%;

(二)交通工具,不得超过该财产的重置价值;

(三)机械设备,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原值;

(四)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超过该财产的原价。

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已计提完折旧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作为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修理费”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作为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其他”的,不得扣除。

六、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当进行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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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国与外国所缔结的税收协定中,企业所得税的来源国税收一般不受影响,仍按国内法的规定掌握缔约国一方企业的所得在缔约国另一方是否属于来源国征税范围。

因此,尽管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并在中国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该合资经营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地区在外国与中国所缔结的有关税收协定中被确定为是外国一方的省级地方政府所在地,我国与该国的协定关于特许使用费、利息等条款规定适用低于中国税率的限制税率,那么,该合资经营企业向设在该外国地区的总机构支付的特许使用费和利息时,可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收协定规定给予按低税率扣缴,但企业所得税仍应按中国国内法规定就其应税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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