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属于企业单位么?
严格来说,供电公司(一般称电力局)是行政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因其拥有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权,负责该区域的供电工作并享有准许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带来的收益。 但由于现在电力行业市场化、商业化的改革,很多原来由供电部门承担的工作都委托给其他公司来做或者合作做,比如售电,电网的建设与运维等等,这样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成本增加、收入减少,作为自收自支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就直接影响职工收入水平了;另一方面,在工资和福利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待遇本来就可以比照公务员进行发放,所以也不存在什么企业化的问题! 当然,随着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相信会有更多的经营性资产进入市场,那电力行业的利润空间就会大大增加了!(当然,用户用电的成本也会增加哈!)
但无论如何,基础电力的供应都是满足社会需求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因此它的公共事业属性是不会变的,供电员工也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
我国有两类事业单位:全拨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的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如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事业单位,还有些行政性质的事业单位;差拨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养事”(即单位的经费,由事业单位本身承担一部分,这种办法也叫“以社养社”、“以厂养社”),如农业、林业、水利、公路、测绘、地质、地震等事业。
所谓电业,即从事水电事业的单位。1956年前我国的水电事业曾实行企业化管理;1956后改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投资建设,实行事业单位管理、并成立了“电力工业部”(简称“电力部”);1969年后,该部被撤销,其业务划归冶金工业部代管,称全国电业;1975年再从冶金工业部分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年将“部”再改为“总局”。以上这些单位都属于国家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
为了区别“企业单位”,1997年国家财政部、劳动部(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发了文件(劳社部发[1999]11号)规定,凡实行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统称为“事业单位”,不称“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称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职工”,不称“事业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