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合并上市吗?
可以的,就是很麻烦 国内目前有两家上市融资的案例,就是海普瑞和瀚蓝环境,都是通过分拆部分业务到海外市场上市然后进行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的。但这两个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的。
先说海普瑞,其实海普瑞是第一个尝试分拆部分业务并境外上市然后再整合回A股市场的案例,只不过当时并没有引入上市公司这个概念,所以其实算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吧。2009年10月,为了支持生物新药产业化,促进生物医药业的发展,深圳市引进了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Aspect(现中文名称:爱施波斯特),将其基因测序生产基地落户深圳,同时承诺解决其发展中的资金需求问题。于是,2009年11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深圳市国资委指定的投资公司(也就是深圳国资系统下的所有投资机构)向爱施波斯特提供5800万美元贷款。但是到了2013年的时候,由于爱施波斯特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及利息导致纠纷,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爱施波斯特、担保方丙方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合同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同时将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化利率调整为9%,同时约定“乙方应当积极筹备于合适时机分拆其具有商业实体的全资子公司在境外独立上市”。也就是说,海普瑞的境外上市实际上是因为借了一笔款还不上导致的被动选择。
再说瀚蓝环境,则是另外一个例子了,因为瀚蓝本身属于佛山国企,而环保行业又是政策驱动的行业,所以可能本来就有在海外上市的考虑吧。只是运气不好正好赶上了政策的风口,所以提前启动。2014年12月,瀚蓝与贝恩资本、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共同签署增资协议,由上述三方分别对瀚蓝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分别为2.4亿美元、2.7亿元和1.2亿元;增资完成后,三方分别持有瀚蓝11.8%、14.5%和6.9%的股权。根据此次增资扩股的协议,贝恩和结构性投资基金将分别在瀚蓝的董事会中派出代表,以监督公司在环保领域的投资和运营情况,从而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这其实就是一种协议控制(CO)的安排,而且是从PE和VC的惯常操作。这样既可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求,也可以达到实际控制人的目的。只是这种安排对于C端的投资者来说并不透明,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管,所以并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
说了这么多,再回到你的问题来,其实如果从操作上的角度来讲,企业上市并没有什么所谓的“红线”或者叫“禁令”。毕竟上市是为了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资本市场发展所需的。只不过从政策层来看,有些导向或说引导的意思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