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是关联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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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董事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汇报工作的责任”。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的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必须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他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可见,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说,其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机构为经理层(有法人代表)。而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 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董事和总经理是不可以作为监事的,但是可以建立外部监事制度,聘任社会上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的外部监事,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四章 登记事项记载于章程的部分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第五章 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载明注册资金数额、股东(发起人)名录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职务的文件”等等。在公司成立时,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有关信息会记录在工商部门留存的档案中,并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此,从工商登记的层面而言,作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是可以作一定隐匿的,但并不会绝对隐蔽,且随着股权结构的变更,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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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是否为关联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审查,即一方控制另一方,或虽未控制但存在重大影响(以下统称控制),构成关联关系。控制一般应当从资本、人事和交易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1、资本方面的审查。

资本方面的审查重点为双方是否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较为普遍,为更好发现股权方面的关联关系,除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之外,还应注重查询出资方面的其他证据。

2、人事方面的审查。

人事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一方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另一企业任职的情形;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家族式交叉任职关系,即一方企业家族成员同时在另一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是双方是否存在管理层团队绝大部分均集中到另一家企业任职的情形。

上述三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实际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控制关系并足以构成影响,第一种情形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控制力。

3、交易方面的审查。

交易方面的控制力主要审查双方实际交易额和可控制的交易额的比值是否达到一定的水平,该水平在不同企业之间存在差异,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规模、资金实力和净资产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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