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算什么企业?
从狭义上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能够称为“公司”(《公司法》第2条规定);而无论是不是上市公司,只要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都可以称为“企业”(《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严格地说,上市公司不是一种“企业”形态。这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 实际上,人们经常把“企业”与“公司”视为同义词。如,我们常说“某企业(或公司)违反……”、“这个企业的(或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企业(或公司)需要……”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更是明确规定了“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和具有经营资格的合伙组织。
当然,如果严格地按立法旨意来理解,上述法规中的“企业”并非特指“公司”。因为,该条例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来核准名称的。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所列举的企业名称格式是:地区名+企业字号(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这里的“企业字号(商号)”完全可以是“未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而非必须是一个“公司”。可以肯定,上述条款意义上的“企业”绝非仅仅指代“公司”。
但是,上述条例中的“企业”又确实不是“公司”。如果允许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使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等名称,显然是不合适的。现实中各地工商局都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简称“公司”,而不称“企业”。所以,这种称谓上的混乱在实践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 严格说来,上市公司的确不能称为企业(此处的企业应理解为“公司”),但这只不过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称呼,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